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省宠物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省宠物业工作和宠物爱好者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省宠物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宠物业及相关行业(饲料、用具、兽药、疫苗)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宠物医院、宠物美容院,宠物训练和社会团体以及省内饲养、繁育、医疗、宠物爱好者个人,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外籍人士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者,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名誉会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省外、外籍名誉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两类: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是指在所辖区域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宠物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组织,主要包括市(州)、县(市)等各级协会及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宠物业协会;
(二)专业性单位会员是指从事宠物业(繁殖、经营、教学、科研等)及相关行业(饲料、用具、用品、兽药、疫苗、医疗等)单位。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或其委托组织提出申请;
(二)、填写《吉林省宠物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交纳会员会费和牌匾工本费等;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或其委托组织提出申请;
(二)、填写《吉林省宠物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寸) 4 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秘书处或其委托部门;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交纳会员会费和牌匾工本费等;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虐待、丢弃、食用宠物者;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以及各种比赛等活动;
(六)、享受在由协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省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八)、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九)、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宠物业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入会会费 60 元 / 年,连交 5 年共 300 元;
(二)、理事单位会费每年 200 元(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一次交五年共 1000 元。理事单位即为团体会员,包括:经营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器材的商店、宠物美容院、宠物医院、宠物业养殖场、兽药厂、宠物刊物、报纸等等;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 1000 元,一次交满五年共 5000 元。
第十四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徽章等开支;
(二)、协会办公经费支出;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省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个人会员会费、理事单位会费、常务理事单位会费均一次交满 5 年;
(二)、新批准的会员在批准入会时交纳工本费和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七条 协会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秘书处以及委托机构进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 1 月 1 日 至 3 月 1 日 。
第十九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媒体上公布退会名单。
第二十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制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 ” 等光荣称号 ;
(二)、对在宠物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协会“先进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相应的光荣称号。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省外或国外有关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四)、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协会,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受到处罚的会员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被撤销,协会以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四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会费迟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吉林省宠物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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