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吉林省宠物业协会为加强单犬种俱乐部的管理,使其在行业中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根据《吉林省宠物业协会章程》和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俱乐部是由协会会员发起成立的单犬种联合组织,其宗旨是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犬只繁育和各项运动质量,建立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必须在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条 俱乐部采取登记制,其名称为 XXX( 犬科名 ) 俱乐部。
第四条 俱乐部条件:
(一)、有 30 个以上会员发起;
(二)、有规范的名称,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办公经费;
(四)、主要负责人必须有一位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五条 俱乐部登记程序:
(一)、提交以下资料:
1 、设立俱乐部的申请书;
2 、协会俱乐部的申请表;
3 、俱乐部章程(草稿);
4 、办公场所的产权使用证明;
5 、筹备组名单和筹备工作计划;
6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组对拟建俱乐部进行考核,材料汇总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批准并向全省公布。
第六条 由俱乐部筹备组织召开俱乐部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俱乐部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聘任俱乐部工作人员。
第七条 俱乐部每届任期四年,俱乐部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俱乐部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俱乐部工作人员不 得参与会员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 俱乐部每年 12 月 31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每年 1 月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俱乐部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组织活动,在协会会员会费基础上制定本俱乐部收费标准,报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俱乐部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反映本专业情况、意见和建议;组织会员参与协会计划内的省内宠物展活动,指定专人担任吉林宠物业协会信息网信息员工作。
第十二条 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与处罚,直至开除俱乐部;
1 、违背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2 、连续两年未能在省内宠物比赛中取得成绩的;
3 、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4 、不参加协会的活动,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宠物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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