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办事处是指协会在全省各地方区域建立的办事机构,必须接受协会委托开展工作,由协会在当地的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设立。
第二条 办事处宗旨是在辖区内发挥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作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办事处的业务范围是 :
(一)、协调和推动区域内宠物业的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区域内宠物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协会制定规划、计划等提供依据;
(二)、宣传推广和普及宠物业知识,共建吉林省宠物业协会信息网等有关媒体;
(三)、受协会委托发展会员,管理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对会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受协会委托制定辖区内的纯种犬登记计划,并组织实施,颁发相应的血统证书;
(五)、受协会委托组织犬舍、宠物医院、宠物美容院等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六)、制定区域性宠物业活动计划并实施,举办辖区内各类、各级宠物比赛等地方性活动,组织辖区参加协会举办的或指定的活动;
(七)、积极配合单犬种俱乐部的工作;
(八)、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他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办事处的设置和申报
第四条 办事处的设置须经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秘书处组织专家考核、评价,提出具体意见,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 申请承办办事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承办办事处的条件
1 、承办单位为协会在当地的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
2 、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和较好的声誉;
3 、必须有承办宠物业展览或比赛纪录;
4 、有办公地点和办公经费;
5 、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6 、承办单位必须是代表辖区的宠物业行业组织,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申请承办办事处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承办办事处的申请书;
2 、承办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及简介;
3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 、承办的宠物业展览或宠物比赛纪要、图片、录像等有关资料;
5 、办公和活动经费来源;
6 、拟推荐负责人基本情况。
第六条 办事处负责人由协会秘书处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任命。秘书处负责对办事处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四章 办事处管理
第七条 办事处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不得以办事处的名义参与会员的商业活动。
第八条 办事处每年 12 月 31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每年 1 月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办事处受协会委托,承办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等,其收益将按一定的比例留给承办单位和上缴协会,作为宠物业发展经费。
第十条 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办事处;
1 、不按协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2 、连续四年未能在全省性宠物比赛中取得成绩的;
3 、未经协会批准,以协会办事处名义开展活动的;
4 、不组织当地会员参加协会的活动,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一条 协会与承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划分。
第十二条 办事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十三条 办事处不设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帐户,其财务管理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组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专业活动,须向协会提出申请,列入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宠物业协会 |